有了综合计时批文,周末加班竟然不用给2倍加班费?事实真的如此

一个千真万确的事实:如果企业实行了综合计时制度,那么这个企业就不存在“周末加班”了,不存在“周末2倍加班费”,只需要给1.5倍加班费就合乎法律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部分”只需支付150%的加班费,并且周六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即使实行综合工时制,也会按照周末双倍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然鹅,也有真的勇士,实行了综合计时后,真的就只给1.5倍的加班费了。这并不违法。

一、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与我们常见的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末双休)不同,综合工时制是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和岗位(例如工厂、建筑、交通等)。

在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是按日或周严格固定,而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这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可能出现某一天或某一周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的情况,只要整个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总工时,就不算加班。

划重点:

  • 综合计时周期内的标准工时: 劳动者的标准年工时为 (365−104−13)×8=1984 小时(这里以年为周期,365天减去104天周末和13天法定节假日,再乘以每天8小时)。
  • 综合计时周期内的总工时上限: 总工时不得超过 1984+36×12=2416 小时(即标准工时加上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延长工作时间)。

二、综合工时制下,为何“不存在周末加班费”?

这正是综合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在加班费计算上的一个重要区别。

根据相关规定(法律条文我就不写了,总之是有 O(∩_∩)O),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不存在周末的概念,周六日也属于正常工作。

这意味着什么呢?在标准工时制下,如果单位安排你在周六日加班且不能补休,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费。但对于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周末”本身不再是固定的休息日,而是计入整个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日”。只要整个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总工时(例如前面提到的1984小时/年),那么在周末工作时,不视为加班,企业只需支付正常工资。

核心观点: 综合工时制以“周期内总工时”为准绳,而非以“单个周末”为标准。因此,在综合工时制下,没有独立的“周末加班费”概念。


三、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到底怎么算?

那么,综合工时制下,什么才算加班?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呢?

只有两种情况需要支付加班费:

  1. 超出周期内法定标准总工时的部分: 当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例如一年)的总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总工时(如1984小时)的部分,这部分时间才被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2. 法定节假日工作:无论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只要在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等)安排劳动者工作,都必须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补休代替。

总结一下:

  • 平时延长工作时间(超出周期总工时): 支付150%的加班费。
  • 法定节假日工作: 支付300%的加班费。
  • 周末工作: 在综合工时制下,周末工作属于正常工作。。。

四、特殊情况:周期内离职的工时计算

有读者可能会问,如果企业综合计时周期是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该周期内的综合计时总工时上限是2416小时,正常工作时间是1984小时。如果工人上班到了1980小时后离职了,那么他的1980小时全部是正常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岂不亏死了?

这种情况确实值得关注。一个好的解决方案是进行“折算”。

  1. 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标准工时: 即使未完成整个综合计算周期,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计算出该期间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2. 比较实际工时与折算标准工时: 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前的实际工作总时长,超过了其在职期间按标准工时折算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那么超过的部分,理论上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五、现实情况与法律规定:企业实践的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部分只需支付150%的加班费,并且周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即使实行综合工时制,也会按照周末双倍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再者说,如今实行综合计时的企业已经很少见了,劳动局不批准,企业就无法实行综合计时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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