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某审核公司的竞业限制,要叫停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 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条件 作出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很多“滥用竞业限制”的情况,将被叫停。

江湖传闻,某“四大”验厂机构与审核员签署竞业限制,要求离职半年或1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

如果按照刚刚实施的司法解释,该审核机构要求签署“竞业限制”条款,还能继续下去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解释(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前提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那审核员属于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吗?恐怕不是的。

审核员的日常工作是按照 BSCI、Sedex、RBA 等公开标准,或者某个品牌客户的具体要求,到生产工厂进行实地审核和评估。

虽然审核员会接触到工厂的工资表、生产设备、人员结构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归属主体是 工厂,而不是审核机构,因此谈不上是审核公司的商业秘密;

验厂标准、审核方法、审核流程是公开的,完全不具备商业秘密属性。

客户名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算商业信息,但在审核行业内,主要品牌客户(如 H&M、Adidas、Walmart 等)本来就是公开合作的,保密价值有限。

即使是审核公司内部的审核流程、模板,那也是基于国际公开标准制定的,不具有高度的商业秘密属性。

审核员的工作主要是 执行标准化流程,缺乏“核心技术依赖”。

因此来说,某大行要审核员签署竞业限制,在新的法律条款和解释下,恐怕很难成立。除非 该审核机构能证明审核员接触到涉及公司经营核心竞争力的信息,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大概率无效。

最后更新时间:2025-09-12 / 阅读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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