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行为守则条款:雇主须承认并尊重雇员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FOA.1 一般合规:结社自由
FOA.1.1 雇主须遵守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如果当地法律和FLA标准有所不同,雇主须遵循最高适用标准。
FOA.1.2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声称其自由结社权利受到侵犯的工人提供 保护。
FOA.2 自由结社
无论有何属性特征,工人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和加入工会,仅须遵守工会组织的规则,而无须事先获得授权。结社自由权从工人寻求就业之时开始,一直持续到整个就业过程结束,包括最终离职,并且也适用于失业和退休的工人。
FOA.3 结社的其他方式
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时,雇主不得妨碍工人通过合法替代 方式结社。
FOA.4 反工会暴力、骚扰或虐待
FOA.4.1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肢体或心理暴力、威胁、恐吓、报复、骚扰或虐待来打压寻求组建、正在组建或按照自己的意愿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代表和工人。
FOA.4.1.1不得将上述做法用于打压工人组织或参加(或打算参加)正式或非正式组织活动(包括罢工)的工人。
FOA.5 反工会歧视/解雇、剥夺其他权利和黑名单
FOA.5.1 雇主不得从事任何反工会歧视或报复行为,即不得完全或部分基于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做出对工人有负面影响的雇用决定,此类情况包括成立工会、曾经在有工会组织的公司工作、参与集体谈判或合法罢工。
FOA.5.1.1 雇主不得使用黑名单限制结社自由,例如基于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的黑名单。
FOA.6 恢复工人权利/恢复工人工作
因雇主反工会歧视行为而被不公正地解雇、降职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工作权利和特权的工人,如国家法律许可,有权要求恢复被剥夺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包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恢复工作和补发工资。
FOA.7 对工会代表的保护
如果国家法律为从事特定工会活动(例如成立工会)的工人或工人代表或具有特定身份的工人代表(例如工会创始会员或现任工会领导者)提供特别保护,则雇主须遵守所有相关规定。
FOA.8 生产转移/工作场所关闭
FOA.8.1 雇主不得以(威胁)转移生产或关闭工作场所为手段阻止成立工会,打击已经成立的工会,或阻止工人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行使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包括罢工权),或试图拆散工会。
FOA.8.2 如果工作场所即将关闭,并且因此导致争议,一方认为关闭是为了阻止或妨碍工人行使结社自由的合法权利,则雇主须提供可由第三方评估合法性的证据,以核实关闭的原因。
FOA.9 遣散费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其他名称提供或使用遣散费,并以此作为侵犯结社自由权的手段,包括试图阻止成立工会或限制工会活动,包括罢工。
FOA.10 雇主干预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工人组织的成立或运作,包括旨在建立或促进雇主对工人组织的主导、资助或控制。
FOA.11 雇主干预/章程、选举、管理、活动和计划
- FOA.11.1 雇主不得干涉工人的下列权利:
- FOA.11.1.1 制定工人组织的章程和规则;
- FOA.11.1.2 选举代表;或
- FAO.11.1.3 组织其管理和活动。
FOA.12 雇主干预/注册
雇主不得试图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建立工人组织所涉及的政府注册决定、程序和要求。
FOA.13 雇主干扰/偏袒
FOA.13.1 雇主不得通过偏袒某个工人组织(相对于另一个工人组织)来干涉结社自由权。
FOA.13.1.1 在只有一个工会代表工人的情况下,雇主不得试图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干预工人成立其他工人组织的能力。
FOA.14 雇主干预/警察和军队
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威胁使用警察或军队来阻止、干扰或破坏行使结社自由权的任何活动,包括工会会议、集会和罢工。
FOA.15 工人代表的办公设施
工人代表须拥有适当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设施,包括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使用工作场所和办公室。
FOA.16 集体谈判权/诚信
FOA.16.1 雇主须承认工人享有自由和自愿的集体谈判的权利,以通过集体协议来规范雇用条款和条件。
FOA.16.2 雇主和工人代表须本着诚信原则谈判,即进行真诚和建设性的谈判,并尽一切努力达成协议。
FOA.17 集体谈判权/排他性谈判权和其他公认的工会权利
雇主须与受到法律认可或雇主与之达成协议的任何工会进行谈判——前提是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并承认该工会是部分或全部工人的唯一谈判代表。
FOA.18 集体谈判权/无工会组织的工人
在没有工人组织的情况下,雇主只能与无组织工人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
FOA.19 集体谈判权/遵守集体谈判协议
FOA.19.1 雇主、工会和工人在协议期限内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他们同意并签署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
FOA.19.2 工人代表和工人须能够提出有关雇主遵守集体谈判协议的问题,而不会受到报复或对其就业状况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FOA.19.3 如果工作场所存在工会,则雇主须向所有工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集体谈判协议的副本。
FOA.20 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协议的有效性
FOA.20.1 未经自由、自愿和诚信谈判的集体谈判协议将被视为不适用。
FOA.20.2 集体谈判协议中与国家法律、规则和程序相抵触或对工人提供的保护少于FLA工作场所行为守则规定的条款也将被视为不适用。
FOA.21 少数群体工会及其成员的权利
对于在设施中不被承认是部分或全部工人的集体谈判代理人的工会,须允许其拥有保护其成员的职业利益的手段,包括在相关法律限度内为其成员代言以及在个人申诉和处分案例中担任其成员的代理人。
FOA.22 罢工权/对组织或参加合法罢工的制裁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和判例,雇主不得对组织或参加罢工的工人施加任何制裁。
FOA.23 罢工权/替代工人
雇主不得通过用替代工人阻止或破坏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和判例的罢工,或避免 真诚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