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FOA)

工作场所行为守则条款:雇主须承认并尊重雇员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FOA.1 一般合规:结社自由

FOA.1.1 雇主须遵守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如果当地法律和FLA标准有所不同,雇主须遵循最高适用标准。

FOA.1.2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声称其自由结社权利受到侵犯的工人提供 保护。

FOA.2 自由结社

无论有何属性特征,工人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和加入工会,仅须遵守工会组织的规则,而无须事先获得授权。结社自由权从工人寻求就业之时开始,一直持续到整个就业过程结束,包括最终离职,并且也适用于失业和退休的工人。

FOA.3 结社的其他方式

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时,雇主不得妨碍工人通过合法替代 方式结社。

FOA.4 反工会暴力、骚扰或虐待

FOA.4.1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肢体或心理暴力、威胁、恐吓、报复、骚扰或虐待来打压寻求组建、正在组建或按照自己的意愿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代表和工人。

FOA.4.1.1不得将上述做法用于打压工人组织或参加(或打算参加)正式或非正式组织活动(包括罢工)的工人。

FOA.5 反工会歧视/解雇、剥夺其他权利和黑名单

FOA.5.1 雇主不得从事任何反工会歧视或报复行为,即不得完全或部分基于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做出对工人有负面影响的雇用决定,此类情况包括成立工会、曾经在有工会组织的公司工作、参与集体谈判或合法罢工。

FOA.5.1.1 雇主不得使用黑名单限制结社自由,例如基于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的黑名单。

FOA.6 恢复工人权利/恢复工人工作

因雇主反工会歧视行为而被不公正地解雇、降职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工作权利和特权的工人,如国家法律许可,有权要求恢复被剥夺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包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恢复工作和补发工资。

FOA.7 对工会代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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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7-31 / 阅读次数: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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