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童工(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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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行为守则条款:不得雇用15岁以下或未到完成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以二者中较高年龄为准。

CL.1 一般合规:童工

雇主须遵守所有有关禁止童工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

CL.2 童工

雇主不得雇用15岁以下或未到完成义务教育年龄的儿童,以二者中较高年龄为准。

CL.3 政府许可证和父母同意书

雇主须遵守要求以政府或父母许可为雇用条件的所有有关规则和程序,并须在工作场所保存文件随时备查。

CL.4 未成年工人的雇用

雇主须遵守适用于未成年工人(例如最低工作年龄至18岁之间)的所有相关法律,包括有关雇用、工作条件、工作类型、工作时间、加班和年龄证明文件的法规。

CL.5 未成年工人和危险工作

未满18岁的任何人不得从事危险工作,即其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可能损害未满18岁的人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

CL.6 未成年工人身份识别系统

雇主须根据适用法律建立一个系统,规定不适合未成年工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CL.7 学徒和职业培训/最低工作年龄

学徒或技工学校学生的年龄不得低于15岁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以较高者为准。

CL.8 年龄证明文件

CL.8.1 雇主须收集和保存所有必要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以确认和核实所有工人的出生日期。

  • CL.8.1.1雇主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此类文件完整和准确。
  • CL.8.1.2在没有现成的或不可靠的年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雇主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所有工人至少达到最低工作年龄,包括收集和保存工人的医疗或宗教记录,或采用在当地情况下被视为可靠的其他查证方式。
最后更新时间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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