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就业管理系统
ER.1 人力资源
ER.1.1 雇主须制定书面政策和规范,并在管理各方面的工作时保持适当、准确的记 录,从招聘、雇用和试用开始——包括书面雇用条款和条件、职务说明、薪酬管理以及所有职位的工作时间——直至裁员和解雇程序。
ER.1.2 雇主须将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分配给明确定义、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并确保各级工人接受有关现行政策、程序或其任何修订的信息和培训。
ER.1.3 在征求工人意见的基础上,雇主应对所有政策、规程及其实施进行年度审核,以确保它们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平劳工协会工作场所行为守则》。
ER.2 特殊类别工人
雇主须确保执行所有保护或管理特殊类别工人的法律要求,包括流动工人、未成年工人、合同工/应急工/临时工、试用工人、家庭工人以及怀孕或残障工人。如果当地法律和FLA标准有所不同,则雇主应遵循最高适用标准。
ER.3 新雇员入职培训
ER.3.1 雇主须在雇用时为新雇员提供入职培训,包括对雇主规则、薪酬待遇和人力资源政策、申诉制度、劳资关系加以说明,包括对结社自由权的尊重、工人的权利和责任、FLA行为守则、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ER.3.2 培训内容应定期更新,尤其是在修订任何政策和程序时。
ER.3.3 应为工人提供书面文件,以证明入职简介中陈述的所有问题。
ER.4 信息传达
雇主须通过适当的方式告知工人工作场所规定、环境保护系统、健康和安全信息、有关结社自由、薪酬、工作时间的法律和任何其他法律上要求的信息、以及FLA行为守则,包括在工作场所的公共区域以当地语言公布此等信息。
ER.5 主管培训
ER.5.1 雇主须确保所有主管接受有关国家法律、工作场所法规、FLA行为守则、工作场所申诉制度和适当规范的培训,以确保合规。
ER.5.2 雇主须告知主管,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骚扰或虐待来维持劳动纪律。
ER.5.3 培训内容应定期更新。
ER.6 技能培训
ER.6.1 雇主须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并采取措施鼓励对各类工人进行持续培训,以期提高或扩展工人技能,促进适合工作场所内部和外部要求的职业发展。
ER.6.2 政策和程序应包括如何通知工人培训机会、资格要求、规定参加还是自愿参 加、在工作时间之内或之外进行、以及培训时间是否有报酬。
ER.7 业绩考核
ER.7.1 雇主须制定有关业绩考核的书面政策和程序,概述考核步骤和过程,并证明与职位级别的关联,禁止歧视。此等文件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并请雇员提出书面意见和说明是否赞同,文件须符合所有当地法律要求。
ER.7.2 业绩考核过程应传达给员工,并定期审核。
ER.8 晋升、降职和工作调动
雇主须制定有关晋升、降职和工作调动的书面政策和程序,其中应概述标准,证明与职位级别的关联,并禁止歧视或把降职或工作调动用作处罚形式。此等文件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并请雇员提出书面意见,文件须符合所有当地法律要求。
02-招聘和雇佣
ER.9 合同工、应急工或临时工
ER.9.1 只有在符合生产国法律的情况下雇主方可雇用合同工/应急工/临时工。
ER.9.2 雇主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规范合同工/应急工/临时工的招聘和雇用。
ER.9.3 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方可雇用合同工/应急工/临时工:
- ER.9.3.1 企业的固定员工不足以应对意外或异常庞大的订单;
- ER.9.3.2 遇到例外事件*,如果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可能给供应商造成巨大的财 务损失;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