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行为守则条款:不得使用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F.1 一般合规:强迫劳动
F.1.1 雇主、职业介绍所和中介机构须遵守有关禁止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
F.1.2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声称受到强迫劳动的工人提供保护。
F.2 就业自由
F.2.1 所有工人均有权自由接受和终止其工作。
F.2.2 雇用条件须经工人自愿同意,但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 F.2.2.1 国家法律的规定;
- F.2.2.2 自由谈判的和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或者
- F.2.2.3 FLA工作场所行为守则。
F.2.3 不得有任何雇用条款允许雇主、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
- F.2.3.1 扣留已赚取的工资;或者
- F.2.3.2 扣留工资作为处罚;以及
- F.2.3.3 由于工人离职而以任何方式处罚工人。
F.3 抵债劳动/契约劳动、
F.3.1 雇主、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不得把强迫劳动作为偿债条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7-31 / 阅读次数: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