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强迫劳动(F)

工作场所行为守则条款:不得使用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或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F.1 一般合规:强迫劳动

F.1.1 雇主、职业介绍所和中介机构须遵守有关禁止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

F.1.2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声称受到强迫劳动的工人提供保护。

F.2 就业自由

F.2.1 所有工人均有权自由接受和终止其工作。

F.2.2 雇用条件须经工人自愿同意,但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 F.2.2.1 国家法律的规定;
  • F.2.2.2 自由谈判的和有效的集体谈判协议;或者
  • F.2.2.3 FLA工作场所行为守则。

F.2.3 不得有任何雇用条款允许雇主、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

  • F.2.3.1 扣留已赚取的工资;或者
  • F.2.3.2 扣留工资作为处罚;以及
  • F.2.3.3 由于工人离职而以任何方式处罚工人。

F.3 抵债劳动/契约劳动、

F.3.1 雇主、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不得把强迫劳动作为偿债条件。

F.3.2 雇主、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向工人直接贷款时,此等贷款必须是所有工人均可获得的较大贷款计划(例如住房或教育贷款)的一部分。

  • F.3.2.1 雇主、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向工人提供贷款和储蓄计划时必须遵守所有管辖此类计划的国家法律和法规。

F.3.3 贷款的持续性不得依赖于在工作场所的继续就业,对于在工作场所终止就业的工人,不得就贷款收取罚款。

F.3.4 利息不得超过管理贷款计划的成本以及贷款计划产生的任何税项,并应符合法律限制。

F.4 行动自由

F.4.1 如果为安全起见锁闭工作场所或设置门岗以防止非雇员进入,则工人须始终能够自由离开工作场所。

F.4.2 雇主或任何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施加的任何条件均不得禁闭员工或限制员工的行动自由或中转自由。

F.5 雇主控制的住所

雇主不得要求或促使工人居住在雇主拥有或控制的住所内,并以此作为招聘和继续雇用的条件,或以此作为与其他担任相同职位的工人享有同等雇用条件和工作条件的前提。

F.6 雇主控制的住所的行动自由

不得在雇主拥有或控制的住所中不合理地限制工人的行动自由。

F.7 威胁处罚

F.7.1 雇主不得采取——亦不得通过职业介绍所或中介机构采取——任何限制工人行动自由或辞职决定权的做法,亦不得以处罚相要挟。此类做法包括但不限于:

  • F.7.1.1 身体或精神上的胁迫;
  • F.7.1.2 要求支付定金;
  • F.7.1.3 罚款;
  • F.7.1.4 要求工人支付招工费和/或雇用费*;
  • F.7.1.5 提供不稳定就业*;
  • F.7.1.6 使用欺骗手段招募工人。

F.8 强迫加班

为加班而禁止工人离开工作场所的行为属于强迫劳动。

F.9 个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文件

工人须保留并控制其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工作许可证和其他个人法律文件。

F.10 就业文件保存

F.10.1 雇主须应雇员要求提供安全保存雇员文件的方式,此类文件包括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和其他个人法律文件。工人须能够随时自由存取文件。

F.10.2 雇主不得出于任何原因扣留任何此类文件或限制工人存取文件,包括确保工人继续在工作场所就业。

F.11 雇用费

与雇用工人(包括流动工/合同工/应急工/临时工)有关的费用和其他开支须由雇主全部承担。

F.12 自由支配工资

F.12.1 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工人使用其工资的自由。

F.12.2 工人在决定是否使用企业或雇主经营的商店时不得受到任何胁迫。

最后更新时间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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