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骚扰或虐待(HA)

工作场所行为守则条款:每位雇员都应受到尊重和享有尊严。不得对任何雇员进行身体、性、心理或口头骚扰或虐待。

H/A.1 一般合规:骚扰或虐待

H/A.1.1 雇主须遵守有关处罚、暴力、骚扰和虐待的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程序,包括其中基于性别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H/A.1.2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声称受到骚扰或虐待的工人提供保护。

H/A.1.3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雇主必须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工人提供保护。

H/A.2 纪律处罚/罚款和惩罚

雇主不得使用罚款和处罚作为维持劳动纪律的手段,包括在业绩不佳、工具/机械损坏或丢失、或违反公司规则、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

H/A.3 纪律处罚/使用设施

不得把食品、水、洗手间、医疗服务或医务室或其他基本必需品用作奖励或维持劳动纪律的手段。

H/A.4 纪律处罚/体罚

雇主不得把任何形式的体罚——包括掌掴、推搡或其他形式的肢体暴力——用作维持劳动纪律的手段,亦不得威胁使用体罚。

H/A.5 纪律处罚/辱骂

雇主不得把任何形式的言语暴力——包括尖叫、怒吼、或使用威胁、贬损或侮辱性语言——用作维持劳动纪律的手段。

H/A.6 纪律处罚/心理虐待

雇主不得把任何形式的心理虐待——例如强迫工人签署认错书或张贴受到纪律处分的工人名单——用作维持劳动纪律的手段,亦不得威胁这样做。

H/A.7 纪律处罚/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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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4-07-31 / 阅读次数: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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