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 5.0标准的C章规定环境要求。环境要求适用于获证组织的全部运营,国家或地方法规更严格时执行更严格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
获证组织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至少包括:
- 环境管理手册;
- 管理层指定的环境管理负责人;
- 跟踪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的机制;
- 记录、测量和跟踪环境指标的系统;
- 覆盖相关指标的年度改进计划;
- 员工环境培训和记录。
环境负责人不必是全职岗位,但应明确纳入岗位职责。只有手册而没有实际计量、目标和行动记录,不能证明体系有效运行。
能源使用
要求包括:
- 识别并遵守适用的能源法律法规;
- 持有并维护相关许可;
- 按月跟踪和记录能源消耗;
- 设定可执行的改进目标;
- 每年评审进展。
审核会核对能源来源、计量边界、产量变化和节能措施。单位产品能耗比总能耗更能说明改进是否真实。
用水
获证组织应:
- 遵守适用的用水法规和许可;
- 按月测量和记录用水量;
- 设定用水改进目标;
- 每年评审目标进展;
- 识别主要用水环节和浪费点。
取水、市政供水、回用水和工艺用水应区分记录,避免把总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混为一谈。
废水与排放
GRS要求:
- 遵守废水法律法规并保存记录;
- 持有有效许可;
- 建立排水图,明确流向和排放点;
- 识别废水污染物和质量参数;
- 确保现场或场外处理达到最低要求;
- 确保污泥得到妥善处理和处置;
- 保存由符合要求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出具的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覆盖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覆盖法规要求和GRS附录参数。地方或国家限值更严格时,以更严格者为准。
场外处理单位也须满足排放要求,并具备处理认证组织废水量的能力。
废气排放
获证组织应:
- 遵守废气法规并开展适用监测;
- 持有并维护有效许可;
- 建立主要点源排放清单;
- 识别潜在无组织排放;
- 定期维护含臭氧消耗物质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的设备;
- 设定废气改进目标并每年评审。
锅炉、发电机、定型机、涂层、印花和废水处理系统可能产生需要识别的排放源。
废弃物管理
要求包括:
- 遵守废弃物法律法规和许可;
- 核实废弃物承包商具备适用资质;
- 分类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
- 对员工开展分类、处理和储存培训;
- 建立各类废弃物的清单、储存、运输和管理程序;
- 不得现场焚烧废弃物或进行不受控填埋;
- 减少废弃物产生并提高回用或回收;
- 测量废弃物数量并保存记录;
- 设定减少废弃物的目标并每年评审。
审核会追踪废弃物从产生点到最终处置的记录。仅有一份危险废物合同,不能证明每次转移都有数量、联单和处置凭证。
废水参数
GRS附录C列出废水限值和检测方法,包括:
- pH;
- 总悬浮固体和化学需氧量;
- 生化需氧量;
- 总氮、氨氮和总磷;
- 色度;
- 油和油脂、酚、氰化物、硫化物和亚硫酸盐;
- 部分金属参数;
- 大肠菌群和可见持久性泡沫。
具体限值和测试方法应直接查看标准附录C。测试方法和单位不一致时,不能直接比较检测结果。
环境和数量追溯的关系
环境要求与GRS监管链是两条证据线。废水、废弃物和能源数据通常按场地和生产期间记录,不一定能对应单一回收批次。审核员会将其与产量、工艺和现场区域结合分析,识别异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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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11-04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