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P审核清单V4.1第五章:工作时数

本章是 ESCP审核清单 V4.1的第五章,共 11 个检查点。工时条款按严重程度分级,周总工时超过 78 小时属于极度严重,72 至 78 小时属于严重。

政策与记录

条款 主要要求
5.1.1-5.1.2 制定注明日期的工作时数政策,写明工作时间、工作日和加班,并向员工有效传达
5.2.1 工时和工资记录准确反映所有实际工作时间和薪酬
5.2.2 完整记录所有员工工时,覆盖规定审核期;打卡缓冲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
5.2.3 员工知晓并能自由核对本人考勤记录;电子考勤需提供查询终端或记录打印件

完整审核通常查阅过去 12 个月的记录,新建工厂至少提供 3 个月完整记录。

工时上限

条款 5.3.1 以预定义工作周计算总工时:

周总工时 严重程度
不超过 72 小时 不触发该条款的严重或极度严重判定
超过 72 小时但不超过 78 小时 严重
超过 78 小时 极度严重

休息时间

条款 最低要求
5.4.1 预定义一周内至少休息一天;无政策时默认周一至周日
5.4.2 每次用餐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5.4.3 连续工作 6 小时后至少休息 15 分钟
5.4.4 预定义 24 小时内至少连续休息 10 小时
5.4.5 员工可以随时如厕和喝水,无需特别批准

连续休息不足、缺少周休和超长工时会结合抽样比例判定严重程度。员工访谈、考勤、门禁、工资和产量记录需要相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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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11-04 / 阅读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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