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 ESCP审核清单 V4.1的第五章,共 11 个检查点。工时条款按严重程度分级,周总工时超过 78 小时属于极度严重,72 至 78 小时属于严重。
政策与记录
| 条款 | 主要要求 |
|---|---|
| 5.1.1-5.1.2 | 制定注明日期的工作时数政策,写明工作时间、工作日和加班,并向员工有效传达 |
| 5.2.1 | 工时和工资记录准确反映所有实际工作时间和薪酬 |
| 5.2.2 | 完整记录所有员工工时,覆盖规定审核期;打卡缓冲时间不得超过 15 分钟 |
| 5.2.3 | 员工知晓并能自由核对本人考勤记录;电子考勤需提供查询终端或记录打印件 |
完整审核通常查阅过去 12 个月的记录,新建工厂至少提供 3 个月完整记录。
工时上限
条款 5.3.1 以预定义工作周计算总工时:
| 周总工时 | 严重程度 |
|---|---|
| 不超过 72 小时 | 不触发该条款的严重或极度严重判定 |
| 超过 72 小时但不超过 78 小时 | 严重 |
| 超过 78 小时 | 极度严重 |
休息时间
| 条款 | 最低要求 |
|---|---|
| 5.4.1 | 预定义一周内至少休息一天;无政策时默认周一至周日 |
| 5.4.2 | 每次用餐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 |
| 5.4.3 | 连续工作 6 小时后至少休息 15 分钟 |
| 5.4.4 | 预定义 24 小时内至少连续休息 10 小时 |
| 5.4.5 | 员工可以随时如厕和喝水,无需特别批准 |
连续休息不足、缺少周休和超长工时会结合抽样比例判定严重程度。员工访谈、考勤、门禁、工资和产量记录需要相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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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11-04 / 阅读次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