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I Base Code第2条:结社自由、工会代表与集体谈判

ETI Base Code第2条保护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条款不仅禁止干涉工会,也要求雇主采取开放态度,使工人代表能够履行职责。

条款原文

条款 英文原文 中文含义
2.1 Workers, without distinction, have the right to join or form trade unions of their own choosing and to bargain collectively. 所有工人无区别地有权加入或组建自己选择的工会并集体谈判。
2.2 The employer adopts an open attitude towards the activities of trade unions and their organisational activities. 雇主对工会活动及其组织活动采取开放态度。
2.3 Workers’ representatives are not discriminated against and have access to carry out their representative functions in the workplace. 工人代表不受歧视,并能进入工作场所履行代表职责。
2.4 Wher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is restricted under law, the employer facilitates, and does not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parallel means for independent and free association and bargaining. 法律限制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时,雇主应促进而不是妨碍独立自由的替代结社和谈判方式。

规范范围

第2.1条保护工人选择工会的权利,防止雇主把加入某一工会、放弃工会权利或接受特定代表安排作为雇佣条件。“without distinction”要求不因合同类型、国籍、性别、岗位、移民身份或政治归属排斥工人。

第2.2条要求雇主对工会活动持开放态度。工厂限制工会办公室、会议、通讯、会员招募或代表接触工人,可能与开放态度不符。

第2.3条同时保护工人代表免受歧视,并保障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工作场所准入。代表可能包括工会干部、工人委员会成员或法律规定的其它代表。

第2.4条适用于法律限制结社自由或集体谈判的情形。雇主不能以法律限制为理由主动阻碍独立工人组织,而应促进替代的独立自由结社和谈判渠道。

工人参与的作用

ETI把结社自由视为预防和补救劳工风险的基础机制。工人通过工会或独立代表参与工资、工时、健康安全和申诉问题,可以改善信息传递和问题解决。

形式上的工人委员会不一定等同于独立自由结社。委员会是否由工人自由选择、能否接触工人、能否提出不同意见和参与谈判,决定其实际作用。

ILO依据

ILO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保护工人加入自选组织和工会独立运作的权利。

ILO第98号组织权及集体谈判公约禁止反工会歧视和雇主与工会之间的不当干涉,并要求促进集体谈判。

《ILO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和《ILO第154号集体谈判公约》进一步规定工人代表保护和集体谈判促进措施。

当前应用边界

Base Code没有规定工会会员比例、代表人数、谈判频率或委员会选举程序。具体制度受国家法律、集体协议和工作场所安排影响。

自由结社不等于要求每个工作场所必须成立同一类型的工会。判断重点是工人能否在不受报复和不当干涉的情况下自由组织、表达意见、选出代表并进行谈判。

ETI公开的结社自由与工人代表指导提供进一步资源。ETI本身不认证工作场所的结社自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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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6-11-08 / 阅读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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